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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2005年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意见

信息发布:2005-6-27 12:38   来源:大黄山小学教育网    阅读次数:
 
徐教[2005]39号
各县(市)、区教育(文教体)局,有关企事业办学单位教育主管部门,各直属单位及有关中小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的有关规定,为提高我市实施九年义务教育的水平,充分调动各类学校办学的积极性,促进我市义务教育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服务,现对2005年全市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招生计划
1 、全市小学招生91000人,其中市区(不含贾汪区)招生11000人左右。初中招生186000人,其中市区(不含贾汪区)招生15000人左右。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率确保100%。
2、按照《小学管理规程》的规定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普通中小学和市实验小学招生班额原则上不得突破54人,省实验小学不得突破48人。
3、公办初中招生计划原则上应与当年初三毕业班人数持平,热点初中招生计划不得低于当年初三毕业班人数。非热点初中应无条件接受施教区内小学毕业生入学,确保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落实。
4、民办初中经年审合格后,方可招生,且必须严格按照审批的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进行,不得擅自改变招生计划和扩大招生范围。
二、招生原则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我市小学的入学年龄为6周岁(1999年8月31日前出生)。全市各级各类小学要按照所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所划定的招生范围,认真做好招生工作,并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书面测试或面试,确保施教区内所有的适龄儿童相对就近入学。
2、初中招生根据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要求,“继续坚定不移地执行免试就近入学的制度”。市区直属学校、企事业办学校、区办学校仍然按照去年的施教区招生,民办学校在《办学许可证》允许的范围内招生。各类初中均不得以任何考试的方式选拔学生。
三、招生时间
小学招生时间为2005年6月23日至30日,初中招生时间为2005年6月25日至7月5日,任何中小学不得提前招生。
四、招生办法
1、凡年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在其监护人的带领下持户口簿、房证等有关证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所属施教区内小学报名。7月5日前由学校公布新生录取名单,并最迟在开学前15天向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发出入学通知书。
对小学招生中涉及到的具体问题,应严格按照徐教[2002]81号文件《关于2002年小学招生工作的补充意见》执行。
2、各县(市)、贾汪区的小学毕业考试应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意见,在县(市、区)整体部署下,由学校组织。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要根据现行课程标准做好考试命题的指导和教学质量的监控与管理工作。市区小学毕业考试是否和六年级文化素质调研性测试结合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决定。
3、小学毕业生入初中的年龄应在15周岁以内(1990年9月1日以后出生)。小学毕业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房产证、户口簿及毕业证到所属施教区的公办初中报名,接受资格审查。同时也可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户口簿和毕业证到民办学校报名。不达毕业标准的弱智生凭《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档案》,按招生办法升入施教区初中随班就读。
确定所属施教区的标准是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房产证、学生的户口簿和实际居住地一致。三者不一致时,以房产证为主,户口簿为辅,并适当参照实际居住地。
4、市区户口在外地借读的小学毕业生,须持借读学校的证明、户口簿、学籍卡,到户口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由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参加毕业考试,考试后同应届小学毕业生享受同等升学待遇。非市区户口的小学毕业生,原则上应回户口所在地参加毕业考试和升学,如确需继续借读的,也可以在其借读学校参加毕业考试,考试后可到同意接收的初中办理借读手续。
5、流动人口子女凭公安部门颁发的暂住证、房证或租(购)房协议、户口所在地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借读证明,升初中的学生需再持小学毕业证,享受与居住地居民子女同样的待遇。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按照暂住证及房证或租(购)房协议的地址确定其施教区,在施教区内公办学校就读的,免收借读费。如学生自愿跨施教区或到民办学校就读,应交纳同当地居民子女同样的费用。
四、电脑派位工作
根据省教育厅要求,凡是生源人数大于招生计划的公办、民办初中均需通过电脑派位确定入学学生。电脑派位工作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实施。由招生学校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家长代表的监督下按规定的程序公开进行。电脑派位程序完毕后,招生学校应当场公布电脑派位确定的新生录取名单,并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五、招生工作纪律 
1、加强招生工作的领导。小学、初中招生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情况复杂,倍受社会的关注。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精心实施,严肃纪律,加强监督,规范招生行为;对违反招生政策的学校通报批评。经教育不改的,要取消其招生资格。
2、严肃招生纪律。各类学校发布招生广告和招生简章必须实事求是,须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向社会发布。对擅自发布招生广告和招生简章的学校将严肃查处,通报批评,限期公开纠正。
3、规范收费行为。认真贯彻教育部全国教育系统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从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实践“三个代表”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自觉维护教育形象。各类学校要严格按照省、市物价、财政、教育部门的规定收费,认真执行招生收费公示制度,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学校不准以招生为由向家长索要实物。对违反规定乱收钱物的,将严肃查处,限期退还。
主题词:义务教育阶段   招生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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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抄送: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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