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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信息发布:2004-3-13 17:42   来源:本站    阅读次数:
   

1991530日 国家版权局发布)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条例。

 

 第二条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第四条 著作权法和本实施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是:

  (一)文学作品,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二)口述作品,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创作、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作品;

  (三)音乐作品,指交响乐、歌曲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四)戏剧作品,指话剧、歌剧、地方戏曲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五)曲艺作品,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六)舞蹈作品,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表现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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