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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信息发布:2004-3-13 17:43   来源:本站    阅读次数:
   

19909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於1990年9月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杨尚昆

                       1990年9月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於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

  (四)美术、摄影作品;

  (五)电影、电视、录像作品;

  (六)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七)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四条 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五条 本法不适用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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